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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湛江6月12日電(梁盛 湛法宣)12日,廣東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運輸毒品罪犯隆廷鋒進行公開宣判,截至發稿時,經最高院核准死刑的隆廷鋒已伏法。
  案情顯示,2012年5月8日11時許,隆廷鋒在廣西崇左市龍洲縣接到越南籍黃某來電,通知其於9日12時至14時前往寧明縣中越邊境線1176界碑處接“貨”。
  9日7時許,隆廷鋒獨自一人駕駛摩托車從扶綏縣出發,12時許到達1176界碑處,與黃某派來的馬仔“阿挺”接頭。“阿挺”將裝有海洛因的藍色環保袋交給隆廷鋒,並告知其袋內裝有9塊海洛因。當天下午16時許,隆廷鋒致電李某書,告知其“貨”已到手,約定晚上24時許在扶綏縣高速路入口處的加油站對面會合。
  李某書接電話後,借用同村人李某的身份證和駕駛證複印件向上思縣源豐汽車租賃行以每天200元租金,租用了車牌為桂ABP019的福克斯小轎車,並交付了租車押金2000元。10日零時許,李某書駕車到達約定地點接載隆廷鋒,隆廷鋒提著內裝九塊海洛因的藍色環保袋上車。隨後,隆廷鋒、李某書二人意欲駕車從高嶺收費站進入桂海高速,前往廣東東莞厚街鎮。
  當天凌晨5時許,當隆廷鋒、李某書二人汽車行駛至沈海高速茂湛路段時,遇到警方聯合查緝行動。在執勤民警示意停車檢查時,李某書欲駕車強行沖卡,後因前方汽車堵塞無法通行被攔截,隨後,民警從該車搜出疑似毒品9塊。經檢驗鑒定,9塊疑似毒品共凈重為3118.6克,均檢見海洛因成份,含量為69.8%。
  法院審理認為,隆廷鋒以牟利為目的,非法運輸毒品海洛因3118.6克,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在犯罪過程中,隆廷鋒負責接交、運輸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所運輸毒品數量巨大,毒品的含量高,對社會的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完)  (原標題:非法運輸海洛因逾3千克 毒販在廣東湛江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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